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新合村亭子桥11111号,身份证号:320819195806097632,联系电话:1391333044。
被申请人:刘某,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新合村亭子桥11112号,联系电话:139513386335。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3000元(按3000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具体工作是:公路沥青铺设,月工资3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恳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