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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法院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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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刘行近亲属委托并经刘行本人的同意,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 本案诈骗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从案件的主客观方面分析,本案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刘行与李冉及刘行与受害人王栋原本就相识,是朋友关系,此前有过正常的业务往来。因刘行急需用钱,想到用别人的车去抵押借钱,再把车偷偷拿回来,让车辆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打官司。这种行为根据李冉此前经验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刘行与李冉商量时,两个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在实施具体行为的过程中,两个被告出现了分歧,行动并不一致,还产生了矛盾。

可见,本案与那些主观明确,行动一致的合伙诈骗相比较有显著区别,情节一般,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 被告人刘行具有自首与悔罪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在受害人王栋发现抵押车辆不见,刘行告诉了受害人车辆已被李冉开回,并且和受害人一起到公安部门报案,如实讲诉了事情经过。当时公安并未掌握犯罪事实。被告人刘行的行为属于自首情节中最好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被告人刘行有退赃退赔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办案案发后,被告人王禹的亲属受王禹的请求,向受害人王栋退赔了赃款76500元,加上被告李冉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已经获得全部的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退赃退赔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被告人刘行已经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行与受害人王栋原本是朋友关系,加之受害人损失得到了全部赔偿,因此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并且希望有关部门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关于量刑的建议。

本案犯罪金额66000元,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情形。依照江苏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仅从数额方面考虑量刑幅度在4年左右,但集合以上可以从轻的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行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季大林 律师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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