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 男 汉族 1965年8月20日生 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9号阅城国际花园悠然园3幢3单元3室 身份证号:3197508205251
被告:南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31-38号 电话:
第三人:马 男 汉族 19 32年3月24日 住江苏省溧阳市 城镇上阁楼村委贝桥村9号 身份证3204811 03240612
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南京 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南京 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8日,原告及第三人2014年3月31日通过股权受让成为公司股东,原告占55%,第三人占45%。但此后,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原告作为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行使权力, 公司完全由第三人及李 、刘 控制并违法经营,并通过南京 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掏空被告,使被告成为只开票而无实际经营的壳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两年来并无实际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会完全瘫痪,被第三人伙同他人仅用于开票,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与公司及第三人无法沟通解决,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条件,因此为维护股东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