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赵 女 汉族1962年7月19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320124196207191624 住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青锋村何林坊村90号 电话13151076308
被告:南京市 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英,电话57207076。
第三人:南京对对对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科场 住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金牛北路99号 电话: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9*9=3140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8年6月至2016年8月在第三人处工作,2015年8月23日,原告工伤九级。工作期间,第三人为原告在被告处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五险。
2016年6月23日原告劳动能力鉴定九级后,原告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的请求,被告以原告年龄为由拒绝支付,2016年9原告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被告提出两项请求,仍被拒绝。
原告认为,原告属进城务工农民,工伤发生时53岁,并没有实际退休,也没有领取退休金,被告收取了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给付相应待遇,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原告情况做出过答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待遇。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致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