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某日,郭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玄武湖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庄立交上桥口时,驶入导流线内撞到玄武湖隧道新庄入口情报板支架水泥基础墩,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
原告徐某某等人作为死者郭某某的合法继承人,诉请被告南京城建隧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郭某某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的50%(44万余元)。而被告在诉讼中辩称,郭某某在雨天凌晨时段驾车,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和交通信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郭某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此案经法院依法审理,最终法院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26万余元。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或 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南京其他类似事故发生地的快速路口都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撞沙桶,被告应当在事发路段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被告存在过失,应当对郭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存在,与道路维护管理部门未尽设置防护、警告设施义务的侵权责任并非同一事项,即使郭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也不影响本案道路维护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原告徐某某等人最终获得来自道路维护管理部门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