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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行政处罚律师抗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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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关于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我公司
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说明

2017 年5月26日上午,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根据贵局发出的《询问通知书》,赴贵局配合检查。在离开贵局之前,贵局检查人员称我公司因违反《广告法》将可能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的罚款,并称该罚款可一次性交清,如果有困难也可分期到年底交清,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同时还要求戚回去后写一份情况说明。戚在回公司的路上,思绪万千,心情异常沉重,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感觉公司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

一次罚款20万元,对于我们这样的初创公司,简直就是致命打击,这是从未有过的危机。回公司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之一,紧急向公司另外两位股东通报情况,并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季大林进行了沟通,共同召开了股东会,一起认真研究学习了《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制度缺陷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并制定了相关的公司内部治理方案。对于本次事件,经我公司股东会认真研究,现如实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贵局调查人员收集的材料上加盖的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其有效性存疑。众所周知,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公司的业务往来,用于其他方面根本没有效力。对法定代表人戚,在本次突发事件中,自行其事,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未及时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情况,并召开股东会的行为,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停止代表公司对外履行职务。

二、贵局调查人员调查所涉网站内容,经我公司仔细核查,部分内容与我公司有关联性,但并非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成立,但调查所涉网站显示2012年就有许多留言跟贴,证明该网站在我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开始运营,贵局调查涉嫌违反《广告法》的有关内容,就已经存在。

三、据目前我公司得到的情况证实,贵局调查所涉网站内容已经被规范,未发现有违反《广告法》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贵局所查涉事网站内容倡导读书育人,无社会危害后果,也没有贬损同行,即使违法,也非常轻微,况且已经纠正,贵局应本着扶持企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宜不予处罚和追究。

综上所述,我公司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这次事件,对我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促使我公司规范了一系列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了股东会在公司管理中的最高权力。为了更好配合贵局的调查工作,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全权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季大林作为委托人,与贵局进行工作沟通衔接(附《授权委托书》)。另外,随时恭候贵局领导来我公司指导工作,规范我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谢谢!


           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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