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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违约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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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违约法律风险防控案例

一、案例导语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如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继续履行。

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122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 二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三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四 )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五 ) 权属有争议的 ;( 六 )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案件摘要购买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征地拆迁而给予被拆迁人的一项优惠购买特定房屋的权利,是被拆迁人因财产受损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之一。拆迁安置房购置权是被拆迁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无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购置权的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四、案件内容(一)案件名称沈某诉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案情简介2013 年 7 月 2 日沈某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拆迁安123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置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三套安置房,2013年 11 月 23 日沈某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安置房买卖合同,以四十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中 60 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安置房。此套安置房因未赶上当年一批次的分配,后被重新安置配,此房因未竣工至 2017 年尚未分配。现沈某看到房屋价格上涨,便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于是以房屋没有权属证书不能转让为由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三)案件受理及办案流程(作为被告方高某的诉讼代理人)1、制作谈话笔录记录简要案情2、例举证据清单,收集证据3、撰写答辩状及制作证据目录4、开庭应诉(三)案件争议焦点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五、风险分析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构成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以及合同要素是否完备、是否缺少相对人签字等。124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

六、防控对策(一)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二)制作完备的房屋买卖合同(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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