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争议”法律风险防控案例
一、案例导语
《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权滥用作了相应的规定,由于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滥用股东权的形式,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对于损害的救济方式,以及全面考量股东利益,着重于公司发展等问题并无具体适用条款。如何在综合平衡公司内外关系前提下,确定滥用股东权的责任,以及充分考虑公司的远期利益,需要制订具体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
二、案例要点
(一)案件名称公司股东争议纠纷,含公司决议撤销、股东权滥用赔偿、法定代表人职务侵占、民间借贷纠纷等(二)案情简介 山西明平水电公司于2008 年设立,系山西省某市的水电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000 万元;2008 年8 月由江苏明顺新能源公司出资1500 万元、陈某出资2000 万元、毛某出资1300 万元、马某出资200 万元注册成立,选举江苏明顺24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张某出任法定代表人。其中,张某、陈某、马某是大学同学,毛某是马某姨父。明平公司在山西某山区开发建设明平水电站,2012 年建成,总投资1.7 亿元,其中江苏明顺公司按比例追加投资3000 万元,陈某追加投资4000 万元,毛某追加投资2600 万元,马某未追加投资,张某个人垫资400 万元(自己和公司约定利率11%),银行贷款1800 万元(利率13%)。工程作了决算,但未聘请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2012 年至2015 年期间,由于除马某是山西人外,其他股东均不在安康,该公司一直由张某负责经营管理,由于地处山区,道路崎岖,荒无人烟,平时也就水电站十几名员工,没有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管理十分混乱,2015 年6 月,毛某从新疆到山西明平水电站,发现发电预期收入只能达到原先一半,该投项目资实际收益较低,遂对整个财务产生怀疑,在查账过程中又与张某发生冲突,即与其妻侄马某、 陈某等三名股东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强行接管财务和行 政公章等印章资料,同时作出股东会决议,免除张某总经理 职务并委托新疆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整个财务账册进行审计。2015 年7 月底,审计报告出来罗列了整个财务数据,单纯从数据上看不能证明张某有侵占行为,但马某还是用手上的公章以公司名义向公安举报张某职务侵占,2015 年9 月30 25 日山西某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立案,但因证据不足,并未对张 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到目前为止,该案还处于侦查状态。 而江苏明顺新能源公司则认为上述免除张某总经理职务和进 行财务审计的股东会决议违反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山西某 法院提起了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2015 年10 月至12 月,明平公司三次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1)陈某向明平公司增资4000 万元,毛某向明平公司增资2600 万元,马某向公司增资400 万元,以原追加的投资款作为增资资本金。增资后注册资金1.2 亿元,其中股权比例江苏明顺公司从30% 降至12.5%,陈某从40% 增加到50%,毛某从26% 增加到32.5%,马某从4% 增加到5%;但对明顺公司的追加投资3000 万元未作处理。张某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2)明平公司向毛某介绍的第三人借贷2000 万元归还原银行贷款1800 万元,月利息三分,以发电收入归还。张某不同意借贷的股东会决议,并表示自己个人垫资400 万元也需要归还。后江苏明顺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认为上述两个决议属于恶意增资和恶意借贷,均持反对意见。明平公司增资前后均未对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三)争议焦点1、明平公司免除张某总经理职务和进行财务审计的股26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2、明平公司增资和借贷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3、明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4、张某存在职务侵占嫌疑是否影响明顺公司的股权以及原张某个人给公司垫资400 万元的归还和利息的计算。5、公司如果持续股东争议不能解决对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四)案件法律分析1、明平公司免除张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和进行财务审计的决议均未通知张某以及明顺公司参加。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前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明顺公司有权在六十日内提起撤销之诉。2、明平公司增资和借贷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其决议的程序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我国股东会的决议除非章程有明确规定,通常是采用少数股权服从多数股27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权的法律制度。本案中,明平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召集的程序合法,其内容也系根据“资本多数决”的表决原则作出的,表决通过的三名股东的股权比例达到70%,同时2015 年9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仅规定了年利率超过36% 的约定无效,股东会决议借贷月利息三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明平公司作出增资和借贷的股东会决议时,应该公平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明平公司作出决议将陈某、毛某、马某在注册资本金以外追加投资的部分增资为注册资金,但对明顺公司追加投资的3000 万元不予处理,同时增资后直接把明顺公司的股权比例从30% 降至12.5%,且增资前后均未对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极有可能降低了明顺公司在明平公司所持股权的价值,侵害了明顺公司的权益,造成明顺公司经济损失。因此应当评估明顺公司在增资前后的股权价值,并对明顺公司经济损失进行计算,陈某、毛某、马某等三名股东凭借其控制的多数表决权,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对该决议的通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故三人对明顺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既然股东会决议丧失公平,未将明顺公司追加投资的3000 万28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元同等作为增资处理,则该3000 万元应当作为股东借款,明平公司应当即时返还股东投资,并合理计算借款利息。3、目前,明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时间,但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同时,职务侵占案与张晓明个人给公司垫资400 万元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因此,无论张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均不影响明平公司应当承担的偿还400 万元的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个人垫资400 万元(自己和公司约定利率11%),银行贷款1800 万元(利率13%)。明平公司股东会作出向第三人借款36% 年利率的决议,尽管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股东会无法解释其借款利率的合理性,在明顺公司坚决反对的情况下,股东会强行通过36% 的年利率,存在以大股东意志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嫌疑,因此,应当分析判断其利率的合理性,在合理利率范围内,由明平公司承担,超出合理利率以外的部分,由于支付高额利息导致股东权益的减少部分,应当由陈某、毛某、马某等三名股东向明顺公司予以补偿。4、因为股东之间持续争议,导致银行贷款无法续贷,不得不借高利贷归还,公司日常经营无人管理,水电站设备磨损严重极有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等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争议持续不能得到解决,将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五)办案流程 接受江苏明顺新能源公司委托后,首先与陈某、毛某、 马某等三名股东取得联系并进行了沟通,但三股东拒绝沟通。 承办律师即代理明顺公司向山西某法院提起公司股东会决议 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免除张某总经理职务和进行财务审计的 股东会决议,山西某法院于2015 年11 月16 日作出撤销免除张某总经理职务和进行财务审计的股东会决议的判决,明平公司和三股东未上诉。判决虽然生效,但张某已经完全丧失公司控制权。在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与三股东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友好沟通,该代理律师承诺对股东之间进行协调,但未有任何结果反馈。鉴于此,在与山西某公安局进一步沟通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未果,承办律师再次以张某个人名义提起400 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尽管在庭审过程中明平公司代理律师再三提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但法院认为本案与张某涉嫌职务侵占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400 万元借贷证据充分,判决明平公司归还张某个人400 万元借款。承办律师再次指出明平公司和三股东如果还是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30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下,一味指控张某职务侵占,有可能构成诬告,三股东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已经在两个案件中判决明平公司和三股东败诉,足以证明三股东的行为是有明显错误的。承办律师同时指出,如果三股东还是一意孤行,接下来将提起3000 万元投资款的还款诉讼,同时对公司申请保全和强制执行,冻结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和供电局的发电收入,那么公司将直接陷入经营完全失灵的状态。此外,明顺公司还将起诉股东会增资和借贷的两次股东会决议损害赔偿之诉,三股东还将面临巨额经济赔偿。在承办律师和三股东的代理律师再三协调和沟通下,三股东也认识到自己仅凭自己的怀疑指控张某职务侵占是不能成立的,虽然靠关系办理了刑事立案手续,但没有充足证据公安也不能随意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本身也是不可取的。经过全体股东磋商,决定摒弃原先全部纷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严格按照股权比例履行出资人和股东义务,并享有股东收益。(六)结案意见 该案中,如果股东之间的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无论穷 尽各类刑事、民事诉讼手段,还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其他 股东权益,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司自身和全体股东利益,因31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此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法化解股东矛盾,使公司正常运营,最终通过公司盈利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风险分析
(一)明平公司面临的风险公司在股东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已经造成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混乱,目前两个案件均判决公司败诉,除了公司的经济受损外,如果长时间不能解决,公司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包括重大生产事故、运转失灵甚至最终破产或解散的可能。 (二)明顺公司和张某面临的风险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被免除职务的股东会决议被法院判 决撤销,但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丧失。且公安局正在 以其涉嫌职务侵占侦查,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有可能有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而明顺公司如果持续股东争议不能解 决,4500 万元投资款有可能面临无法正常收益甚至无法收 回的风险,其股东权益也无法正常行使,且有可能一直被多 数股东以“股权多数决”所限制。对于公司因股东争议不能 正常经营所导致的损失,也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 (三)陈某、马某、张某的法律风险 在本案中,免除张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和进行财务审计32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的决议均被法院判决撤销,法院还判决公司承担400 万元的还款义务。此外,如果股东争议持续下去,公司经营上有巨大风险,明顺公司还将起诉股东会增资和借贷的两次股东会决议损害赔偿之诉,三股东有可能面临巨额经济赔偿。如果明顺公司继续起诉3000 万元的还款,并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将会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公司面临倒闭风险,三股东的利益将无法保障。四、防控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各项制度 本案中是因为张某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财务管理混 乱,导致股东怀疑才引发的纠纷。尽管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 职务侵占,但张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明平公司本 来是多方出资的有限公司,但在建设到投产长达四五年的时 间内,几乎完全是张某一人管理,基本无人监管,虽然张某 并未从中个人侵占,但也没有定期召开股东会,对工程决算、 每年财务进行审计,也没有股东会确认通过,最后导致股东 从怀疑到纠纷,最后刑事指控。明平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 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者 的权责,完善各项企业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一定要规 范化,并向股东会每年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本案中,33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 张某退出管理,并以聘请职业经理人,完善企业管理各项制 度,并由股东会对职业经理人定期检查和考核作为最终的争 议解决方案。 (二)完善股东争议的解决机制,应当以维护全体股东 的核心利益为标准 股东之间产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合理的争端解决纷争, 不能因为股东之间存在争议,大股东或多数股东就可以利用 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损害小股东利益。尽管针对日益增加 的股东纠纷,我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均作了大幅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若干司法解释,但股东争议纠纷 解决机制的单一化仍然十分严重,根本无法解决当前日益复 杂的纷争。本案中,法院两次判决让全体股东清醒的认识到 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解决方案,并不能增加自己的权益, 反而导致公司和全体股东损失。同时大家也认识到继续争斗 下去,将会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给全体股东造成巨大损失。 最后在双方代理律师努力下,化解纠纷,维护全体股东的核 心利益。 (三)尽管股东会决议从程序上、实体上都符合法律规 定,但大股东或多数股东的权利仍然不可滥用 本案中,陈某、毛某、马某凭借其占资本多数的表决 权,为了达到追究张某责任的目的,将自己的意志拟制为公34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司的意志,无论是免除张某的职务,还是恶意增资,降低明顺公司的股份,还是恶意借贷36% 的利率,均是利用其具有70% 的表决权优势形成股东会决议所致,由此对张某和明顺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均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应由造成损害的大股东或多数股东承担责任。而不可能是由明平公司来直接承担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有时并不局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从法律的解释方法上看,可以作反对解释的法律条文,其适用范围必须是封闭的,有两种情形,即法律条文采取定义的方法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条文采用了完全性列举的方法。《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既非定义式,也非完全列举式立法,不能采用反对解释。此外,《公司法》一个重要的立法精神在于尊重公司的私法自治,所以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留下较多的自由空间。但是,公司运作千变万化,又使得这些法律调整公司法律关系时不能完全对应,无法体现应有的公平正义。所以,判定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还应35 浦口区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考虑是否违背了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破坏股东合理预期等因素。在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情况下,大股东或多数股东有时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吞噬小股东或者公司利益而滥用权利。最后反而导致公司利益或全体股东利益受损。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小股东掌握了比较好的途径和有利条件对多数股东进行反制,最后迫使多数股东妥协,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但也有很多案例,大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均得到维护的情况下,唯一损害的就是小股东利益,而且在公司运作上,控制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一种动态过程,造成损失的后果不是瞬间完成的,有时最后结果因为涉及到登记、行政审批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等原因根本无法恢复,只能通过大股东赔偿小股东损失来得到最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