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7名成员有6名因违建、欠缴物业管理费,违反业主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失去资格,能否行使业委会职权?召集的业主大会效力如何确定?
起诉状
原告: 女,汉族,19 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合群新村 号 室,身份证号码: 5604280922
男,汉族,19 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回龙桥 室,身份证号码:320 722283X
男,汉族,195 15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 号1幢3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 50819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香山美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开元欣街9号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 ,联系电话:1826 005,18115 658
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业委会-2018-028】香山美墅小区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多进二”评选结果、【业委会-2018-036公告】南京市江宁区香山美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选一”结果。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23日,香山美墅小区五位业主向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物管办举报:《关于香山美墅业委会成员资格问题的举报》,要求秣陵街道物管办说明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失格,遗憾的是秣陵街道物管办未能及时处理该举报。依据《南京市物业管理住宅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香山美墅业主委员会五名委员职务应自行终止。在此情况下,业委会仍组织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于2018年9月9日的选聘,进行了竞聘现场投票选举工作。由于本次选聘工作仍是该失格业主委员会成员组织,被聘物业企业依据业委会无权制定的选聘文件、形成的选聘结果依法应予撤销;其次,本次竞聘弄虚作假,业委会聘用的志愿者通过各种方式在业主中散播“必须在三家中选两家,如只选一家为废票”,甚至直接诱导、操纵业主选紫竹与银城,致使投票结果呈现紫竹、银城的票数分别为344、345票高度一致的情况,明显违反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且银城的投标文件存在内容不明确、虚假承诺等内容,直接诱使业主作出不真实的紫竹344票、银城345票高度一致的投票结果。
2018年10月7日至10月19日,在上述业委会“多选二”投票结果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撤销的情形下,业委会又组织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选 一”的投票。这次投票除了部分业主现场投票、短信投票外,还有部分选票是业委会委派的志愿者,上门要求部分业主填选银城后收取选票。同时,在南京开元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小区内具有948.42建筑面积产权情况下,业委会既未通知开元公司投票又未将开元公司的产权面积统计在“双过半”面积中,2018年10月22日,业委会违法公布了南京市江宁区香山美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选一”结果。
综上,香山美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组成人员不合法的情形下组织选聘工作,通过非正当方式诱使业主投票,将极大的损害小区业主的自主权益,为维护选聘结果的真实性,保障选举的公平,原告根据《物权法》78条第二款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