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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调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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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13151076308  来源:  阅读:

二手车调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二手车买卖  欺诈  退一赔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五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2018年4月9日,被告李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载明:新到奔驰SMART1.0L,13年3月上牌,3.8万公里,仅售6.X,比新车省8.68万元,发动机启停技术,加装前后倒车雷达,GPS导航系统,全程4S店保养,美女私家一手车,车况完美,超级省油,喜欢的朋友欢迎来聊。李某某在广告上留有其个人电话号码131××******。原告王某某看到上述广告后和李某某接洽表示愿意购买上述车辆。王某某(乙方、买方)与李某某(甲方、卖方)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机动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转让车辆型号为精灵SMART,发动机号为3B21HQ8546;车辆转让价格为55000元,乙方预付全款,乙方必须在2019年3月26日13时,带车款与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保证转让的车辆没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手续均合法、有效,能正常过户,过户手续由甲方办理,过户费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不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延期则视为乙方违约,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且定金不退;甲方需保证所售车辆描述与实际车况相符,本人承诺,销售车辆如有重大事故、手续不合法无条件退车,因二手车属于特殊商品,如发现问题一周内通知本人协商解决,如超出一周视为对车况认可,本车所有发生的任何问题本人概不负责,如出现车辆纠纷双方可以到当地法院处理,按当地法院处理结果执行;车辆以现在车况为准,乙方购买该车视为对该车现有车况的认可,双方签字的情况下此协议生效,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的售出及购买做出单方面返回;补充条款,乙方全款提车,车主认知该车车况。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购车款55000元,李某某向王某某交付了案涉车辆。李某某通过被告天诚公司向王某某开具了金额为41000元的购车发票,发票载明买方为王某某,卖方为李某某,二手车市场为天诚公司。双方于当日持购车发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车牌号登记为苏A×××**。王某某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因车辆出现故障前往4S店进行维修。4S店工作人员在维修车辆过程中通过查询系统发现案涉车辆在2015年10月13日发生过碰撞事故,在2018年8月22日的公里数为84974公里。王某某多次找李某某质问上述情况,李某某否认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也否认了其调过案涉车辆的公里数。

  律师观点: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李某某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王某某有权要求撤销双方就案涉车辆签订的《机动车销售合同》,并可要求退车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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