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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下,公正遗嘱不再具有“最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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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亚军 17701595838  来源:原创  阅读: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过去遗嘱一般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方式,其中公正遗嘱又具有最强效力,原有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往往立遗嘱人在公正遗嘱后,即使有心更改,但由于身体健康、程序复杂等等问题最终只能遗憾。 
       《民法典》中对遗嘱的设立增加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遗嘱前后冲突和发生矛盾时,在新《民法典》中,公正遗嘱不再有最强效力。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以最后有效的遗嘱为准,如果最终设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条件,该遗嘱无效,只能往前追溯有效的遗嘱如倒数第二份遗嘱,若倒数第二份遗嘱符合法定条件,最终遗嘱以它为准。
        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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