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20)苏0113民初3043号
3.【当事人】:何某(买方)、唐某(卖方)、刘某(唐某儿子暨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4.[代理人]:李毛毛,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情简介
2015年6月,何某通过中介购买唐某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天旺路2号xx幢一单元xx室房屋一套,总价69万元,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何某先付67万元房款,尾款2万元待过户后支付。随后何某按合同约定陆续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共计67万元购房款。《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5%,用于支付守约方所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2019年6月,何某得知其购买的房屋已经满五年,可以上市交易,便与唐某及其儿子刘某沟通过户事宜,刘某在支付房屋尾款的基础上提出再加6万元,否则就拖着不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何某与中介多次尝试与其沟通,均无果。
2020年6月初,购房人何某与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起诉唐某要求唐某协助将暗示房屋过户到何某名下并承担相关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法院受理后,我方及时向承办法官申请调查令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到开发商处调取发票、房屋登记簿、办理财产保全手续等工作,本案于7月开庭审理,唐某儿子刘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后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裁判结果
1.被告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天旺路2号xx幢一单元x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何某名下;
2.被告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律师费xxx元、财产保险服务费xxx元、合计xx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合计xxx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拆迁安置房在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出售,随着近几年各地房价大幅度上涨,一些卖房人逐渐产生一种不平衡心理,肆意违约,要求加价、恶意拖延或设置各种障碍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完全不顾及诚信。本案即属于此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案涉房屋产权证上载明五年内不得上市,上市须经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实际上通过唐某拆迁协议可以分析得出案涉房屋实际上是唐某征地拆迁后申购的拆迁安置房,唐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判决为拆迁安置房买方增加了一项法律保障,卖家如果拖延、加价不配合过户,作为房屋购买方,应尽早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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